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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913345114发布时间:2018/01/01 点击量:67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就业推荐管理,拓宽学生就业渠道,提升就业服务水平,学校按照“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”的办学指导思想,设立实习就业指导办公室,负责就业推荐的相关工作。
第二条 学生入学后,可自愿签订《就业服务协议》,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。符合条件的学生,毕业时学校负责推荐工作。
第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学生,学校实习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推荐学生就业,总体原则如下:学校将根据学生专业、学业成绩及综合表现,将学生推荐至专业对口的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(如医疗、养老、康复、保健、体检、医疗器械、汽车、建筑、会计、金融、幼儿园、早教中心等单位)。
第四条 就业协议的签订对象为每学年入学的新生,签订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—10月。学生可利用国庆节假期将协议带回,交由父母签字。
第五条 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,方可推荐就业:
1、与校方签订就业推荐协议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;
2、在校期间,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;
3、遵守实习管理规定,实习成绩及格;
4、综合测评成绩达到毕业标准,正常取得毕业证书和相关职业证书;
5、无行政处分和违法记录。
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学校将不予推荐就业:
1、学生报名应聘,通知其面试后,无故不参加面试两次以上;
2、学生经用人单位同意试用或录用,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到岗者;
3、已经到岗工作,因自身违纪等原因被用人单位除名者;
4、连续推荐三次,未被用人单位聘用者;
9、虽与学校签订就业服务协议,但坚持自己择业者。
第七条 就业推荐工作于每年的3月份开始。实习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并发布招聘信息,符合就业推荐的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参加应聘。
第八条 对于已经录用的毕业生,实习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做好就业跟踪,并及时督促用人单位,按照劳动法相关要求,依法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,积极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。
(本办法由学校实习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。本办法与就业服务协议相冲突的,以就业服务协议为准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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